金山网讯 男子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受聘到保洁公司上班,因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便将保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对于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相关待遇的王某,与保洁公司到底是何种劳动关系,成为案件焦点。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调解结束这起案件,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
2000年,男子王某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2013年6月,王某来到某保洁公司担任保洁员,2014年9月,王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后将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王某认为,他已超过了退休年龄,自己与保洁公司之间应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要求对方按照劳务关系赔偿各项损失。保洁公司则认为,王某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退休金,也未享受过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应属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赔偿。
审理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未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因此,其与保洁公司建立的是公司与职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据此,审理法官耐心向王某释明法律,王某也不再坚持。同时,保洁公司也同意以调解的形式快速结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洁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46000余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徐吉梅 张红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