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日,扬中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扬中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龚某进行强制医疗。
2015年9月21日12时50分,精神病人龚某来到扬中市扬子商业广场肯德基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季某的左手臂、左胸部砍伤,并将店内的门和餐桌砍坏。此后,龚某又来到华润苏果店入口电梯处,持刀将王某的右手臂砍伤。
记者昨天从扬中法院了解到,作案的龚某出生于1986年,有家族精神病遗传史,目前与父亲在扬中打工,家庭条件较差。事发后,经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季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王某的损伤目前属轻伤二级。经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龚某作案时罹患分裂样精神病,作案无明显动机和目的,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龚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龚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本案的案情以及结合被申请人龚某的实际病情、家庭经济情况,法院决定按照刑诉法修正后的特别程序,对龚某强制医疗。(邵倩雯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