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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余元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只肯赔9倍运费
法院:快递单上的限额赔偿属无效条款

发布时间:2016-01-09 03:1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快递公司遗失价值5000余元的包裹,并认可包裹的价值,托运公司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未果后向法院起诉。经润州法院调解,快递公司主动赔偿了托运公司全部损失。

镇江一家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下称金刚石公司)通过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2014年8月16日,金刚石公司联系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将价值5000余元的产品委托快递公司寄送到深圳。快递公司员工验货后收取运费50元。可没想到,平时3天就到的快递,一个多星期过去了,客户仍然没有收到货。于是,金刚石公司找到快递公司询问情况,经查询,该包裹寄出3天后不知去向,金刚石公司只得给客户补寄。

补寄后,金刚石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快递公司拿出快递单,称上面用加黑字体载明了“因本公司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公司免除本次运费,同时如未购买保险的,最高按运费的九倍赔偿损失”,金刚石公司在快递单上签字就说明认可了该条款,故只能赔偿金刚石公司45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2015年,金刚石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法》中规定,快递包裹的损失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快递公司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遗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快递公司依据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主张限额赔偿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规避快递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属无效条款。此后,通过将上述法律规定向快递公司释明,快递公司主动向金刚石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案件得以快速解决。

法官提醒,不是所有包裹丢失的情形都能得到全额赔偿,作为寄件人还要举证证明寄送货物的事实及货物的实际价值,故寄件人要认真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金额以及寄件时间等,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在寄送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应事先声明,并保留书面证据。如不想为了赔偿打官司,快递贵重物品选择保价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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