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市人社局昨日发布消息,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163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
根据调整通知,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15.5元/小时。据了解,我市市区及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均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市人社局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简单来说,就是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了解到,我市自1996年开始,除1998年和2009年外,基本每年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20年来,1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996年7月1日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只有240元,至2011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突破千元大关。而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和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全部实行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李扣全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