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利用自己熟悉计算机及网络,使用“伪基站”屏蔽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信号,强制发送广告短信6万多条。男子安佳(化名)希望能以此提升工作业绩,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近日,扬中法院作出判决,安佳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同时对安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法官表示,安佳一案恰遇《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安佳因此得以“减刑”。
2014年3月7日,在某教育公司从事宣传工作的安佳,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携带并使用一套“伪基站”设备,在扬中市区前进南路、翠竹路、扬子中路等人群相对密集的多个地点,非法占有正规移动通信频率,屏蔽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信号,强制发送广告短信63930条,造成63930个手机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
当晚9时许,安佳驾车携带“伪基站”设备经过扬中大桥治安卡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据安佳交代,他在大学里学习的是计算机与网络,后就职于一家教育公司,之所以推送强制广告,也是想提升工作业绩。事发当天,他将笔记本电脑与主机相连,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的软件操作,强制发送短信给周边地区的手机用户,一连发送了多次。
安佳归案后,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9月24日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扬中法院提起公诉。因《刑法修正案(九)》于今年11月1日生效,11月中旬法院依法对安佳的定性予以更正,变更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安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安佳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安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他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他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王辉 陈路)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可以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相比较,前者法定最低刑与后者法定最高刑相当,二者量刑差距很大。本案中,《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对安佳而言意味着一种“减刑”,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刑法修正得更加人性化,定性亦趋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