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汪先生多年前入职某公司,经过努力3年前进入高管行列,但今年却遭遇职场滑铁卢被降职降薪,他只得被迫辞职。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定,由于是非劳动者原因辞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汪先生1997年5月入职某制造业公司,一步步晋升,2012年他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月工资近万元。不过,今年他突遇变故,2月被公司以营运管理疏失为由降为中层,月薪也降为7000元。汪先生接到通知后,认为单位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故意行为。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情况下,近日以单位无故降薪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元。
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认为,虽然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实施管理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具有事实及相关依据。某公司称汪先生发生数次营运管理疏失,长期未能善尽管理之责,未积极敦促或改善之具体作为,却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认定单位作出调整岗位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且给予降薪处理。在此情形下,汪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属用人单位过错致劳动者被迫辞职,依法裁定该制造公司支付汪先生经济补偿。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所做调职、调岗决定应当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不得违反法律基准性规定,安排劳动者从事法律禁止其从事的工作;必须具有经营上之必要性,若无必要性则无合理性;不应使劳动者尊严或技能受损,不可因为调动使得劳动者过去的技能、常识突然被否定,行业中的尊严受损;不应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如需降低报酬或者减少福利待遇,应当有合理的理由。这位负责人说,如用人单位已充分考虑到上述事项,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调职、调岗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管理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调职、调岗决定违反合理性,应被认定为无效决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回原岗位或协商同意在新岗位上班;如果因此造成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戴军章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