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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意外遇重伤无人担责 法律援助为外乡人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5-12-16 04:2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安徽籍在镇务工人员刘某来到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援助律师表达谢意。如今刘某已经拿到全部赔偿款,安心地踏上了返乡路。

去年初,刘某在老乡介绍下来到扬中打工。去年4月,刘某受施工负责人王某的指派,来到扬中某小区一地下停车场进行室内施工。当时停车场附近有未完工的没有井盖的窨井,四周没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及任何防护措施。当天下午5时许,刘某下班途经窨井,未留神跌入深达3米多的窨井中,当即昏迷不醒。

经过医生全力治疗,刘某保住了性命,然而由于受伤严重,刘某三根肋骨骨折,并伴有腹腔出血,经查为外伤性脾脏破裂,手术中其脾脏被切除,住院3周才出院。

据了解,刘某住院治疗23天,手术以及医疗费共计近3万元,这笔钱已由施工负责人王某垫付。出院后,刘某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王某认为,刘某应为受伤负责,且王某已支付了治疗费,不愿赔偿。双方为此多次交涉,均没有结果。

一个月后,刘某向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基本案情后,法援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王文浪律师办理。承办律师就基本案情与刘某沟通,发现他连证明雇佣身份的凭证以及工资报酬单据等主要证据都没有,律师立即向刘某工友取证。

随后,援助律师搜集材料,整理证据,并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刘某随后按法院要求,前往专业司法鉴定所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因意外切除脾脏,已经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其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据此,承办律师进一步明确各项赔偿费用的具体金额,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刘某因事故受伤各项损失合计26万多元,王某对此事故承担70%的责任,即18万多元,最终王某全额支付了赔偿费。(王秀萍 沈湘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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