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发生事故已经不幸,且肇事逃逸更加令人齿冷,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大因素。今天(12月15日)下午,市交警部门全面梳理2015年镇江市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肇事逃逸案基本告破,法律之网严阵以待!
2015年,镇江市立案逃逸事故发案22起,致6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000元。除1起伤人事故在办外,其余21起全部侦破,侦破率95.45%;致人死亡的逃逸事故6起,侦破率100%。
伤人事故最多,死亡事故其次,财损事故较少
从逃逸事故类型来看,致人死亡逃逸事故6起,致6人死亡,事故起数占总数的27.3%;伤人事故13起,致17人受伤,事故起数占总数的59.1%;财损事故3起,直接财产损失13000元,事故起数占总数的13.6%。
驾车逃离现场的居多
从驾车逃逸方式来看,驾车逃逸事故18起,占到全部逃逸事故的81.8%。特别是致人死亡事故全部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主要为伤人事故和财损事故。
夜间和凌晨致人死亡的逃逸案最多
从案发时间来看,逃逸事故案发时间分布无突出集中时间段,但致人死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夜间和凌晨,共发案5起,致5人死亡。
肇事逃逸案主要发生在县乡道路
从案发道路来看,县乡道路12起,占54.5%,城市道路9起,占40.9%。从致人死亡事故来看,县乡道路3起、城市道路2起、国道1起。
违法在先,逃逸在后
出了事,为什么要跑!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通过警方调查,肇事逃逸的发生属于典型的“有错在先、逃跑在后”!从6起死亡逃逸案件来看,其中涉及酒后驾驶的2起,无证驾驶的2起,酒驾又无证的1起,车辆未年检且脱保的1起。(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何志斌 记者 解斐)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案例一:车辆未检+脱保
2015年11月12日23时25分,刘某驾驶苏L31***小型轿车沿古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山湾路口,车辆右前部撞到行人,行人飞起撞击到右前挡风玻璃,致挡风玻璃碎裂。刘某自知出大事了,由于车辆没有年检并且脱保,本能地就想逃避法律追究,于是没有犹豫就驾车逃离现场。13日下午将车送至某汽修店更换前挡风玻璃。交警部门历时10个小时成功破获,并起获肇事车辆和全部证据。而令人痛心的是,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查,刘某作为苏L31***小型轿车车主,平时疏于车辆的检查,而该车年检有效期止2015年8月31日,保险至2015年10月29日截止,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了年检期两个多月,也脱保十几天。而刘某也就在事故发生当天,才知道自己的车辆需要年检、需要购买保险。但知道这件事的他,并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行驶。本不该上路行驶的车辆上路了,错上加错的是,发生事故后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弃事故伤者不顾而驾车逃跑,造成严重后果。
警方小贴示:要加强车辆平时的检查,特别不能误了年检和保险啊!出了事,也不能因为怕担责而逃跑!
典型案例二:无牌无证+酒驾
2015年9月18日21时37分许,丹徒交警大队接报:辛丰镇龙湾华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一中年妇女倒在路边。接警后,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受害人已被送往医院,现场只留有一只疑似受害者的鞋子,而肇事车辆却没有留下多少痕迹。不久,医院又传来消息,受害者经抢救无效已死亡。经走访,当晚一名群众路过该路段时看见一个人被撞一辆三轮汽车撞倒,三轮汽车未做停留直接驶离了现场。19日14时许,一组排查的民警驾车路过辛黄线基冯村路段时,一辆三轮汽车迎面驶过,而该车与肇事车辆外部特征极为相似,民警遂立即调头追赶这辆三轮汽车,直至该车行驶至基冯村内的一小型施工工地才停了下来。民警立即对该车驾驶人赵某(安徽蚌埠人,27岁)进行询问、核查,面对警察,赵某一脸茫然,称自己昨晚和几个朋友喝了不少酒,不知道开车途中发生过什么事情,早晨听说辛丰镇上夜里撞死了个人时,当时心里一紧,担心是不是自己喝多了撞了人。当民警给赵某出示了肇事现场照片后,赵某这才突然意识到自己酒后酿下了大祸,痛悔不已。民警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赵某不仅无证驾驶,而且该车还未审领过机动车号牌,据赵某讲,由于其右手残疾,无法考取驾驶证,2013年在南京溧水购买该车后也一直未上牌,未办理车辆保险等手续。
警方小贴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严禁酒后驾驶,否则害人害己。
典型案例三:逆向行驶+闯红灯+无证+顶包
2015年5月2日上午10点13分许,正值句容普降大雨,在122省道句容市二水厂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两小车相撞且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接警后,句容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初步了解,一辆苏A牌照的三菱轿车(车主王某,南京栖霞人)沿122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122省道与句卓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句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口准备左转弯的朱某所驾驶的奥迪车发生碰撞,致三菱车车头变形,车内安全气囊全部打开,而奥迪车右侧前后门严重变形。当民警找三菱车驾驶员了解情况时,一位自称樊某的男子说是该车驾驶员,但樊某对民警的问话有些含糊不清、支支吾吾的,民警感觉樊某十分可疑,随即将樊某带到交警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民警发现樊某事发时乘坐于该车后排座(稍高、大包头),并非该车驾驶人(稍矮、小平头)。民警掌握证据后,对樊某进行说服教育,说明了利害关系,在事实面前,樊某终于向民警承认事发时车辆是单位同事杜某驾驶的,随即,民警将杜某传唤到事故中队,见事情败露,杜某如实交代了事发过程及请樊某冒名顶替的全过程。
原来,杜某(男,27岁)和樊某(男,23岁)都在句容某修理厂当修理工,也都是句容本地人,平时两人关系较好,两人中只有樊某持“C1”类驾驶证。该修理厂就在句容城北的122省道北侧。
2日10点多钟,杜某驾驶该三菱车拉着樊某等一起出了门,并一直冒雨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事发地点,谁知出了事。樊某告诉记称“我知道杜某没有驾驶证,无证驾驶是要拘留的,他找我商定帮他顶替时,我也没多考虑,感觉人受伤不重,只是车辆损坏了,顶替也没多大关系,也就是想帮他不拘留,车辆修理费等可以让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杜某的如意算盘被识破,机智的处警民警凭借着敏锐的观察力、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还原了事故真相。
警方小贴示:路行数万里,小心每一分。平安对于每一名驾驶人来说,都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义务。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确保道路的畅通与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