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在同一店铺工作近三年,其间店铺老板虽然换了,但招牌、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动,员工讨要补偿金时,工龄可否连续计算?近日,润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认为从形式上看该员工一直在原店铺工作,后期的工作安排不是基于其本人原因,因此工龄应一起计算。
记者从润州法院了解到,2009年,李三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镇江市润州区某休闲食品店,在本市一大型超市一楼营业。2011年9月,女子王丽来食品店工作。
2013年2月初,李三将休闲食品店转让给王五,王五获得总公司及李三授权,继续经营该店。后因休闲食品店被注销,2013年3月,王五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五食品店,在休闲食品店原址经营,不过商店招牌未作变更。
2013年8月,一直在此工作的王丽与王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去年5月,因王五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发放加班工资,王丽书面通知王五解除劳动关系。为讨要补偿金,王丽将王五告上法院,认为自己于2011年9月进入休闲食品店工作,一直工作到书面通知王五解除劳动关系为止,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应从2011年9月起算。
王五辩称,小五食品店2013年3月才注册成立,此前王丽在李三的店里工作,相关的费用应向李三要求,希望驳回王丽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五虽注册了新的个体工商户,但王丽形式上一直在休闲食品店工作,她被安排到小五食品店工作不是基于其本人的原因,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王丽的工作时间应从2011年9月到休闲食品店时起算,即超过2年6个月不满3年,王五依法应当支付王丽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小五食品店支付王丽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24000元,驳回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