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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参保赔偿金如何支付?
法官:原告虽然败诉,但仍可向单位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15-12-10 03:1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2013年6月,实习快递员陆某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带来的工伤理赔纠纷持续了近两年多。昨天上午,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就陆某起诉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暂不受理工伤赔偿一事,作出了相关判决。工伤发生事后参保,赔偿金到底由社保基金支付,还是该由快递公司支付?

原告陆某2013年5月到我市一家快递有限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同年6月2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伤害,后被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9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陆某表示,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时候属于试用期。出事后第三天,公司才帮他补交了工伤保险。

2013年10月陆某向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委申请仲裁,丹徒区仲裁委裁决快递公司支付原告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些其他费用。快递公司对裁决不服,向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在陆某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已经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公司为他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使其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按条例规定由工伤基金承担。

2015年10月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对于本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部分没有进行处理,认为应该从工伤保险中支付。陆某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陆某11月9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对此,社保支付中心代表律师表示,企业方面曾多次拒绝劳动监察部门查看工资花名册,他们因无法确认快递公司是否为陆某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暂时不能支付相关理赔费用。目前仍处于审核阶段。

在开庭激辩了近3个小时后,法官当庭宣判,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表示,原告在这个案件中起诉被告要作出一种支付的行为,被告现在的行为是属于一种暂不支付,仍处于审核阶段。需要等待审核结果,才能知道如何办理,本案诉讼为时过早。

但法官提醒说,陆某一案虽然败诉,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陆某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谢勇 王蒙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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