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今天(12月9日)上午,润州法院举行劳动保障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的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情况做了说明。润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克勤,润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维新,办公室主任张世龙,行政庭庭长耿宇剑,行政庭副庭长王娟参加了这次发布会,参见这次发布会的除了新闻媒体记者之外,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十余人。润州法院办公室主任张世龙主持这次发布会。
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受案数中始终占有较大比重,每年该类案件的数量均占年收案数的30%左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该类案件的数量不仅逐年上升,而且工伤情形千差万别,审理难度较大。对此,润州法院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坚持服务民生的大局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 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即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伤的保障范围具有法定性,在工伤认定中,要从法律规定的本身出发作出判断,对于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即使劳动者的情况非常值得同情,也不宜认定为工伤,不能用道德、常识上的判断来代替法律的规定。
《宪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都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执法者在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体现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它强调对工伤职工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达到生存下去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有争议的案件,在作出最终抉择时,应当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因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利。
坚持利益衡量原则,平衡各方主体权益。利益衡量原则,就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受到多少保护的一种判断。工伤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应该力求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其社会效果,不能因为强调保护弱势群体而对劳动者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予以支持或满足,并对用人单位科以超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分责任和义务。
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被诉工伤认定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行政程序要有利于工伤保障目的的有效实现,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成本。目前,工伤认定较大的问题是程序繁琐,尤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方面,工伤认定程序与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相互交织,导致作出认定时间过长,因此简化程序尤为必要。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以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仲裁为由拒绝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被告具有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行政职能,建议被告受理了申请。正当法律程序还要求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得因年龄、身份、户籍的不同而实行差别保护。(金山网 董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