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离职后公司拒不兑付当初的销售提成承诺,员工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3年6月,徐某入职句容某房地产销售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在销售主管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同年7月,房产公司为激励员工制定方案,其中规定,员工销售房源数量超出当月目标,每超出一套,则当月所销售的全部房源提成点在千分之一基础上增加万分之一,上不封顶;若完不成销售任务,仍按千分之一提成。
2013年12月,徐某的销售任务为3套,其实际销售房源13套,总价为3300余万元,房产公司应支付徐某提成67000多元。2014年1月,徐某销售房源1套,价款195万元,房产公司应支付徐某提成1950元。
此后,房产公司向徐某发放提成28000余元。2014年8月,徐某离职。2015年3月,徐某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徐某认为,公司尚欠其提成40000余元,于是将前东家诉至句容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销售提成4026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劳动者的业绩和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后房产公司制定了方案,对销售提成作出相关规定,故房产公司应按照方案规定支付徐某涉案房源的销售提成。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给付徐某提成26000余元。此案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房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李璐 朱文茜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