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用人单位想辞退工人,但又不想支付补偿金,于是将工人调入其他岗位并降低工资,意图迫使工人“主动”辞职。工人辞职后拿起法律武器,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而且索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被判赔偿3.3万元。
男子刘某于2013年6月1日到句容市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每月工资约为2660元。2014年8月底9月初,公司进行裁员,刘某被公司人事部门告知要其主动辞职,辞职后就可以结算剩余工资,但刘某没有同意。
2014年9月中旬,公司以刘某对公司改革制度不满、消极怠工为由,将刘某岗位调至后勤部门,每月工资仅1480元。此后,刘某找到人事部门要求恢复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工资,但遭到拒绝。人事部门负责人称,调岗是公司的管理安排,刘某应该服从,不服从可以辞职。2014年9月底,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辞职单上注明公司未与自己协商,单方决定调整工作岗位并大幅降低自己工资标准,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2014年11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于今年1月诉至法院,称公司迫使自己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4050元。同时,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近3万元。
被告公司承认,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认为是刘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工资标准,但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刘某岗位,并大幅度降低刘某工资报酬,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法院还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止,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最终,法院根据刘某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平均数额,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止双倍工资的差额29000余元、经济补偿金近4000元。(谢文龙 吴雪风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