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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委出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这在全省属于首家,将起到示范、带头和推动作用

发布时间:2015-12-02 00:1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11月29日,市委出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13个地级市中,首家出台市委立法工作意见。省人大领导认为,这是一项创新性的重要举措,将为全省地方立法工作起到示范、带头和推动作用。

11月23日,市委书记夏锦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当前镇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重、矛盾风险挑战多,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高,迫切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法治保障能力和依法治市水平。全市上下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强化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有机衔接,切实保障重大决策、重要举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突出战略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合理确定立法目标任务,制定与镇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记者了解到,《意见》从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工作总体要求、切实夯牢地方立法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障力度六个方面,对推进我市地方立法提出具体要求。

在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工作总体要求方面,《意见》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对照立法权限,按照“切口小、争议少、涉及面广、操作强”的要求,开展地方立法。

在切实夯牢地方立法工作基础方面,《意见》要求,要优化立法环境、明确立法重点、规范立法程序,将立法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紧紧围绕“生态领先、特色发展”的工作大局开展立法。

在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重要作用。

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机制和民主立法机制,不断提高基层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实效,广泛开展民主协商活动。

在确保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方面,《意见》要求,坚持党委带头守法;法规规章公布30日内,实施的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审判、检察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障力度方面,《意见》强调,要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全力培育立法工作领军人才,强化立法宣传。

据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具有镇江地方特色,强调要围绕全市“生态领先、特色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推动作用,突出城市生态保护、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立法;紧扣社会公众关注焦点,突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治污降霾、改善人居环境等领域的立法;注重历史传承和时代发展相结合,突出历史文化名城、重点文物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立法。

与其他省市相比,我市《意见》就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了明确要求,提出政府在立法建议、调研论证、起草法规案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特别细化了政府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兼顾地方立法的实施工作,特别提出确保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的可操作举措。《意见》还就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障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镇江的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和“法治镇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孙霞)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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