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对母子各开一家公司,一员工在两家店里交替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由于该员工自以为两家店是同一用人单位,在依法索要工资时告错对象,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遭法院驳回。近日,润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法官提醒,员工维权时需找准对象,看最后是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避免浪费精力打没有效果的官司。
2010年,市民金女士在刘启开办的镇江某百货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了短期用工协议,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2014年12月,金女士因家人病重请假回家照顾,直到2015年3月家人病逝,金女士才重新考虑工作的事情。在此期间,金女士收到过刘启母亲所开办的某服饰经营部的上班通知,但未去上班。
此后,为讨要2014年12月份的工资,金女士首先按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她又向润州法院起诉讨要报酬。
庭审中,针对劳动合同到期后至金女士请假之前的3个月时间,她在哪工作,金女士与商贸公司负责人刘启争议较大。金女士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她仍然在商贸公司上班,但刘启反驳称,金女士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与某服饰经营部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工资应向某服饰经营部主张,并提交了有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女士与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金女士与某服饰经营部签订劳动合同而终结。金女士向商贸公司主张其与某服饰经营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金女士不禁摇头感叹:“两家店的老板是一家人,我以为在哪家店干都一样,找谁拿工资也都一样,谁知道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看来依法维权也要找对对象。”
结合此案,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现在社会上一家人各自开办公司,所获利润用于家庭开销的情形不少见,且在公司管理上一家人也可能有交叉之处,如委托发放工资、混用员工等,但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两家公司即使是一家人开办的,也不能混为一谈。 (文中人物为化名) (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