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券商人士认为,用及时透明的公开信息替代“小道消息”,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改变“追涨杀跌”的操作模式
■本报见习记者 苏诗钰
近期,证监会决定重启IPO,同时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严格执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说来,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申万宏源副总裁赵玉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化信息披露并完善信息披露抽查机制,对中小投资者形成利好。可促使信息在市场中有效传递,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全面了解发行人信息,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赵玉华表示,用及时透明的公开信息替代“小道消息”,有利于促使中小投资者的市场行为更趋理性,不盲从、不跟风,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改变“追涨杀跌”的操作模式,逐步树立起价值投资的理念。
此次新股发行改革,证监会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核查把关责任,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审核工作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强化信息披露是建立约束机制的基础,只有信息披露完备、及时,才知道哪些方面需要进行约束和如何约束。加上监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等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安排,有利于促进约束机制的执行。”赵玉华表示。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能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有利于证券上市发行和交易价格的形成,为监管机构监管工作提供了便利,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以及细则,但仍存在一些不足。赵玉华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比较欠缺。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过度包装、粉饰财务信息等问题。
其次,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时,要处理好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边界问题,妥善处理好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问题。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要看信息的质量和对价值判断的关联度。
“为维护好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落实,上市公司首先要充分重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切实做到规范化运营管理。同时企业的董监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的学习,提高对信息披露持续性的认识,力求克服随意性。”赵玉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