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进入审议阶段的《慈善法(草案)》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开募捐,重病患者的家属获悉后有些担心,那么今后各类的自救行为到底应如何规范,对此记者咨询了市慈善总会。
进入审议阶段的《慈善法(草案)》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开募捐,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骗捐事件的发生。具体到我市,每年也有很多重病患者的家属在公共场所或是网上、微信平台发起“个人募捐”,救助亲人。那么,今后这类患者或是亲属能不能发起“自救”?同时,心怀善心的热心人士,遇到这种情况,到底是可以帮,还是不可以帮?
其实,早在2010年5月1日,我省就开始施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其中第21条对慈善募捐有明确说明:“慈善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慈善募捐活动许可证后,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在实际操作中,规范个人募捐的好处显而易见。现在网络上的各类信息真假难辨,市民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确实让人感觉有点不靠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再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
市慈善总会副会长石耘就此举例:比如一位重症患者的家属发起“个人募捐”,由于宣传得力,一下子募捐了20万元,而实际动手术只花了几万元,那么剩下的钱该如何处置?有的家属会在重症患者去世后,将剩余的钱成立一个公益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的困难人群,但不是每位家属都会这样做,因此无论从《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还是国家层面,进一步规范募捐行为都势在必行。“但同时,也有一些适当变通的做法。”比如,现在一些重症患者的家属,在网上发起募捐意向后,引起地方媒体的关注,记者采访核实,在媒体上刊登后引起更多市民的关注,再通过媒体与市慈善总会联手,对重症患者进行定向的募捐,这种操作方式,于情于理于效果都很不错。而在申请程序上而言,石耘建议,在“个人募捐”发起之前,都可以向市慈善总会或市红十字会申请和备案,这两个组织都具有“公募权”。(竺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