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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粗心大意遇“李鬼印章”

发布时间:2015-11-10 03:4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润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向朋友提供了36万元的钢材,对方在合同上盖的却是资料专用章,最后要债不成起诉到法院。但法院认为,资料专用章不等于合同专用章,加盖资料章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010年4月,市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徐江找到朋友胡图,请他帮忙供应一批钢材。徐江以镇江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胡图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胡图供应螺纹钢给该项目部,并加盖了“镇江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的印章。

之后,胡图按约向徐江供应价值36万元的钢材,后由于徐江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偿还货款。徐江出具了欠钢材款36万元的欠条,又加盖了上述印章。胡图后来多次催要欠款,但未果,故持合同和欠条状告某建筑公司。

胡图自以为有合同和欠条,胜诉只是时间问题。但镇江某建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合同以及欠条上加盖的,是明确标明“债务无效”的印章,公司对该印章不予认可。胡图想不明白,“合同和欠条上明明盖的是项目部的章,货也是送到了工地,怎么说不认就不认了呢?”

法院认为,“镇江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的印文,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否则合同对公司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胡图不服提出上诉,被市中院驳回。(文中人物系化名)(润萱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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