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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丈夫低价处理名下房产
法院认定恶意转移财产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5-11-04 02: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夫妻闹离婚期间,丈夫赵先生低价处理名下房产,将房子卖给了同事,被妻子陈女士起诉合同无效,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认为赵先生和同事相互串通损害陈女士的利益,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陈女士和赵先生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两人在赵先生老家的农村宅基地上盖了3间平房。2010年,因3间平房拆迁获得了一套位于镇江新区的面积120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拆迁房屋建房证等均是赵先生的,拆迁后该房屋被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

2014年,两人感情不和,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期间,赵先生将其名下那套商品房卖给了同事刘先生。陈女士认为,丈夫将房屋低价卖给刘先生,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刘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赵先生辩称,这处房屋是老房子拆迁分的,老房子建造时大部分资金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刘先生则称,自己很久之前就有购房意愿,和赵先生也是多年的朋友,知道房子是赵先生老家拆迁分的,房屋也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是其婚前财产,所以他认为购房时不需要征得陈女士同意,双方交易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价。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这一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42万元。而刘先生购房的总价款为2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比较大。

法院认为,赵先生老家的3间房屋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拆迁后分得的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作为赵先生朋友,明知陈女士和赵先生是夫妻关系,仅凭赵先生自称该房是个人婚前财产,无理由地认为对方有权处分涉事房屋,主观上并非善意。

综上所述,赵先生在离婚期间为转移财产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刘先生明知赵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赵先生一人签订、房款由赵先生一人收取、房屋交接与赵先生一人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两人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了陈女士的利益。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萍萍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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