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真是太感谢了,在法律的支持下,我那不孝的儿子真是痛改前非了,不仅生活费给了还陪我到医院看病,挽回了我们母子的亲情。”昨日,80岁的胡女士在侄子陪同下来到扬中市法律援中心,向援助律师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胡女士老公早年去世,她育有一儿两女,两个女儿早已嫁人,胡女士一直随儿子周某生活。但是胡女士与儿子关系并不融洽,母子俩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因生活医疗费问题产生纠纷。胡女的两个女儿害怕与哥嫂闹僵不愿插手,胡女士的侄子看不过眼,于两个月前陪同老人前来寻求法律援助。
扬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为老人开通绿色通道,援助律师向周某及老人侄子详细了解情况,并根据他们提供的情况找到胡女士的两个女儿,对家庭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经查,早在15年前,胡女士丈夫去世后,母子俩的矛盾就开始显现。由于胡女士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且无劳动能力,全部生活都靠儿子供养,多年来因生活习惯及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母子俩有了矛盾,后来,儿子周某在老屋旁另建了新房,母子俩分开居住。
2000年4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母子俩达成协议,老屋留给胡女士居住,儿子儿媳住在新房里,周某新建一间厨房供老人自己做饭。但由于儿子长期不关心母亲,胡女士曾两次因生活费、医疗费等问题将儿子告上法庭。
如今,老屋年久失修已经无法居住,同时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周某仍按十多年前法院判决的标准每月支付60元生活费给付母亲,明显不足以维持老人的基本生活。此外,2014年12月胡女士生了一场重病,除了侄子、侄女及两个女儿时常来关心外,儿子周某根本不闻不问,住院及治疗等全部费用还是侄女支付的。对此,胡女士十分伤心失望,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援助律师了解后告之周某,根据我国法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同时,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虽然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对父母有同等的赡养义务,但律师将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向胡女士解释后,老人仍执意要按农村习俗由儿子抚养,自愿放弃两个女儿应对她承担的赡养费用。
近日,援助律师依法帮老人将儿子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改善老母亲的居住条件,并承担每月400元的生活费及老母亲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经过法庭审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同时在援助律师的教育下,周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改善与母亲的关系,让胡女士得以安享晚年。(冷萍萍 沈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