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职工出差时,向单位财务预借差旅费,再用发票抵销冲账,一个借贷流程也就完成。本是比较简单的事情,然而在新区大港上班的李某却被单位告上法庭,曾经的一笔预借款是否已还成为纠纷焦点。
2014年7、8两月,在大港一单位工作的李某为落实在郑州、洛阳的项目任务,需要出差一段时间。李某填写了单位借款单,分别借款5000元、7000元,两张单据均有单位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
此后,在外出差的李某将出差票据寄给同事,请其帮忙代办报销事宜。同事答应下来,李某认为自己的预借款已冲抵还清了,便不再关注。然而,李某离职后,单位多次找到他催还借款。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请同事报销,因此与单位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单位借款。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单位将他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与同事的谈话录音,证明他已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但单位却不予认可,称李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单位冲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单位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李某借款时确系单位职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单位虽认为李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李某是受单位委派,向单位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相关规定,李某预借款一事应由其单位按照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据此,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兴园 徐吉梅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