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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出租车管理新政并未阻碍“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10-20 21:4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出租车管理新政意在放松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管制,引入新的经营方式,不仅不会‘消灭’目前以各种名目存在的网约车,反而是为网约车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10月20日,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对记者说。

刘文静表示,目前以“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名义出现的“新业态”,实质上是网络运营商利用技术便利从事营利性的出租汽车营运业务,可以统称为“网络约租车”,简称“网约车”。而我国对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主要的理由是客运业务事关乘客生命安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照的网络约租车运营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都是不合法的。

刘文静认为,交通运输部拟出台的“出租车管理新政”的主旨,是将“专车”、“快车”、“顺风车”纳入出租汽车范围统一管理,同时对网约车与传统巡游车(即传统的“扫街”揽客、招手即停的出租车)的在经营范围、资质要求和定价制度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理,核心内容是让新生事物有条件地合法化。

“网络上对交通运输部出租车管理新政的反对意见,要做具体分析。”刘文静说,反对的声音基本上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经常使用约租车的顾客(前两个领域有交叉)和兼职约租车司机(因为业务需求,推定这个群体人人都上网;同时他们的兼职业务不易为圈外人所知)。

刘文静说,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从事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司机,绝大多数是没有时间上网的;因而,他们的声音几乎无法通过网络来表达。并且,也鲜见媒体有对他们诉求的深入报道。此外,还有大量的不常使用网络但一定会使用出租汽车的长者,他们的声音几乎听不到。

刘文静认为,在冠以“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名目的网约车出现之前,传统出租车也提供电话预约出租车服务(但是做得不够理想),近两年还与网络公司合作开展网络约租业务(即“XX打车”业务,做得还不错)。在现行立法框架下,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因此网约车并非真正的“新业态”。“专车”、“快车”、“顺风车”与传统出租汽车的网约业务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是“出租车+互联网”,而前者是“互联网+出租车”。

那么,反对交通运输部出租车管理新政的理由都有哪些?依据何在?刘文静说,最有力的理由集中在两个热门词汇上:一个是“互联网+”,另一个是“共享经济”。反对者认为,“新政”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大趋势,把“互联网+”变成了“互联网-”。

“互联网是手段,出租汽车营运才是目的。”刘文静分析说,互联网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但合同的最终履行只能在“线下”完成。通俗地说,乘客到达目的地是通过坐上出租车实现的,而不是被网络“发送”过去的。至少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并不会直接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的消失,同理,也不会导致大多数传统行业分工的消亡。

刘文静说,无论“+”了什么,如果经营的主体是互联网运营商,那么本质上都是互联网运营商单方的“跨界”。如果允许互联网运营商以“互联网+”的名义无条件从事任何传统生产和经营业务(特别是服务业),那么必将直接导致传统行业市场的重新瓜分,“洗牌”的结果就是互联网运营商利用技术便利全面占领传统行业市场,形成绝对垄断。

虽然互联网让“跨界”变得非常便利,但在“跨界”经营中,互联网只是工具和手段,不是目的。如果互联网的发展不以技术创新为首要宗旨,不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实质增长,而是把重点放在利用技术优势与传统行业争夺市场上,那么全社会都将面临为互联网行业垄断者的贪婪而买单的危险。

刘文静说,至于“共享经济”,从法律的角度看则是一个比“互联网+”更加似是而非的概念,如不加分析地随意使用,将使人们对真实的风险视而不见。

“乘客为了享用约租车的便利而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运营商时,乘客向运营商所支付的不仅仅是车费,还有移动电话号码、电子支付信息、自己所在的位置和要去的目的地等。”刘文静说,掌握了这些信息的运营商,有足够的能力将上述信息进行分析整合,从而形成“用户画像”,准确知晓乘客的住址、工作单位、出行习惯、消费习惯等等。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运营商的确“共享”了乘客的大量个人信息,而乘客对运营商几乎一无所知,这是完全不公平、不对等的交易,与普通人心目中的“共享”几乎是南辕北辙。

刘文静说,令人遗憾的是,在出租车行业管理新政问题上,迄今为止看到的更多是对作为“新生事物”网约车权利的关注。而出租汽车和互联网平台这两个行业各自的特点及其两者叠加的特点、立法对它们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现状,这些对相关政策和立法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并未受被公众和公开发表意见的专家们足够的重视。

刘文静认为,交通部的两个征求意见稿,虽然并非无可挑剔,但意在放松对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管制,引入新的经营方式,综合考虑了鼓励创新与维护社会公平,兼顾了新老企业和乘客等各方主体的利益,面对新事物的挑战,遵循了稳步推进的思路,不仅不会“消灭”目前以各种名目存在的网约车,反而是为网约车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这样的“新政”符合当下国情,体现了良好的政策和立法的基本品性,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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