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10月15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镇江市建设局副局长滕道远受贿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滕道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6.479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滕道远利用担任镇江市建设局副局长、镇江市住建局副局长、镇江市街景办主任、镇江市迁建办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监管、工程款拨付、行业管理等事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479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道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滕道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滕道远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金山网记者 董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