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刘先生和陈女士近日都碰到没有拿到加班费的头疼事,但一个成功维权一个却被判不予支持,有无相应证据成了他们维权成败的关键。
刘先生两年前应聘到某医药公司任销售代表,公司要求其每天早上8点签到,白天出去跑业务,下午6点回公司,直到晚上8点左右才能下班,而且每周六均要上班。刘先生发现一直以来都没有拿到加班费。刘先生前不久辞职后,随即向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两年来加班工资4万余元。同时,他还提交了一份十多位同事签名的书面证言,以证明他的加班情况。
这家医药公司辩称,公司虽未与刘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仅要求他8点到单位点名,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安排,只需要完成业绩量即可,符合不定时工作制性质。而且单位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若要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公司从未收到刘先生的加班申请,也没有主动安排过他加班。为支持这个说法,公司提交了有刘先生签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书等。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诉称其下午6点必须回单位考勤、直至晚上8点才下班,虽提供了同事签名的书面证言,却无一人参加庭审,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由于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对刘先生有关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陈女士也遇到加班费问题。陈女士去年5月进某教育咨询中心当了名总经理助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工资为2000元,另外发放伙食补助200元。工作期间,陈女士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但被中心以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6天为由予以拒绝。陈女士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因不满中心未支付加班工资行为,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作期间加班工资。陈女士是个有心人,她向仲裁部门提交了工作服、工号牌、员工签到表等证据。中心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但称在招聘她时已经告知工作时间,所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陈女士提供的证据,已证实了每周六均上班的事实,在中心未提供其他合法约定及已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下,裁定中心支付陈女士休息日加班工资。
同为加班费,一个成功一个失败,市劳动仲裁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说明职工加班费维权能否得到支持,证据是关键因素。《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出规定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若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拒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费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有没有证据,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将对加班费维权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戴军章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