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区域

赠送房产也难以挽回亲情 公证介入为老人主持公道

发布时间:2015-10-09 00:2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上午,78岁失明老人胡先生带着新婚妻子来到丹阳公证处,向工作人员连声道谢,感谢公证员为夫妻俩主持公道,解决了家庭难题。

胡先生早年因眼疾导致双目失明。40年前,他即与妻子离异。由于没有子女,失明后老人生活更加困难。考虑到年纪越来越大,老人便希望自己的侄子能为他养老送终,并自书遗嘱表示去世后将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留给侄子。但近几年来,侄子却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在春节或老人重病时也没来探望。

今年6月,胡先生结识了62岁的周女士。周女士善良勤劳,对胡先生精心照顾,双方很快走到一起,并于今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然而让夫妻俩烦恼的是,胡先生在结婚前已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赠予了侄子,如今自书遗嘱在侄子处,把遗嘱要来再更改恐怕会引起家庭纠纷。在邻居的指点下,胡先生带着妻子来到公证处,希望通过办理遗嘱公证了却心事。

公证员请胡先生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老人表示房屋已被政府拆迁,后在别处另行安置宅基地新建了房屋,房屋虽已建成,但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要提交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没有权属证明,公证自然无法办理。但如不办理遗嘱公证,这一房产日后很可能引发周女士与侄子的矛盾。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胡先生最终完成了所有材料和相关证明的提供,公证员也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相关内容,按老人的意愿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出具声明书,声明此前赠予侄子的遗嘱作废。顺利拿到了公证书的两位老人,终于露出了宽慰和轻松的笑容。(郭剑 雍志生 沈湘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