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新买的电动车在收费停车场被盗后,市民任女士求助相关部门,及时维护了自身权益。
任女士每天骑电动车前往万达广场附近上班,在某停车场办理了停车月卡,付费每月10元。近日,她晚上取车时发现车辆不翼而飞。由于是新车,价值为2800元,购车发票都在,任女士要求停车管理处赔偿,管理处表示只能适当补偿。任女士手中只有一张付费收据及停车卡,卡上并未约定车辆被盗作何种赔偿,她只好拨打110、12315求助维权。
根据《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任女士支付了停车费,与停车管理处达成保管协议,因此,赔偿要求应得到主张和支持。最终,经过多方协调,也通过停车管理处所属物业的介入,最终管理处赔付任女士2500元,任女士第二天就拿到赔偿金。
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骑车一族:电动车尽量停放在市政部门规划、有专人看管的管理区域,支付停车费时要索证索票,万一被盗,这就是维权的证据。(朱蕴超 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