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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人民调解协议,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5-10-01 02:4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我国首部关于人民调解的省级地方立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于今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市民遇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等,可以自愿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例重在突出了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它的实施将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等,从制度上体现了对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怀。

连日来,我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立体化开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工作,有效提升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认可度。在镇江新区的瑞滨新苑、西苑社区等多个小区,利用滚动字幕方式,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24小时全天候《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丹阳市延陵镇在主干道上悬挂宣传横幅,同时开展广场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我市多地还开展了讲解调解知识、解答法律咨询、现场还为有需要的市民调解矛盾纠纷,得到了我市群众的热烈参与。

市司法局局长张宇轩表示,该条例在《人民调解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特点,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细化。如规范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强化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等,对于新形势下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意见征集过程中,扬中市油坊镇司法所长傅德纯同志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设立调解工作室,有利于化解纠纷、减少诉讼,这也是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体现”的意见,得到采纳。

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各类调解组织949个,调解员2684人,其中专职调解员1178人;建立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147家。自2010年以来,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9万多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郑思轩 沈湘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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