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末位淘汰制”、以罚款为惩罚手段……这些都是大家在生活中常见的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然而,它们看上去在激励职工奋进、明确奖惩时,却很少有人问一句:它合法吗?今年以来,市总工会联合市中院开展了6场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评估,查出的问题和你我还真有些联系。记者日前就这个问题开展了走访。
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缺一不可
个别用人单位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要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才能签订。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这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组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内容不合法。“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第一要求就是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如有抵触则应当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否则,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将面临败诉风险。”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长王照龙对记者说。
除此之外,末位淘汰制、克扣加班工资等行为也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王照龙表示,按照相关法律,劳动者只要完成了所在岗位的规定工作量就应当获取相应报酬。“所谓‘末位淘汰’,大多数情况下处在末位的也完成了规定工作量,只是处在前列的完成的更好而已。企业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淘汰处在末位的?”他说。
内容合法的同时,出台程序也是劳动规章不可缺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劳动规章的出台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进行修改并获通过后方能实施。而一些企业甚至认为,制定劳动规章是“企业自主权”的体现,经过领导机构通过后就直接下发要求职工执行了。
合法合规,还需告知职工
“你知道你们单位都有哪些规章制度吗?”在被记者提问时,80后员工小邵愣住了。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他对记者说,在单位里就没完完整整地看过最新版本规章制度的全文。有时候看到贴出的处分通知和奖励决定,也不知道那位不幸和幸运的同事到底违反了哪一条和在哪一条上做得特别好。“不知道就多问呗,问以前来的同事,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小邵说。
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实施前采取有效方式告知每一位劳动者。然而记者在评估组走访时了解到,一些企业存在着劳动规章制度“秘而不宣”的情形。王照龙告诉记者,相反,在这个方面做得好的企业,一些经验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比如一家企业把劳动规章制度印成小册子发放给每位职工,在小册子的最后一页设了“签收页”,意思就是职工已经收到并看过了这本册子,对内容已经知晓。然后签上名,人力部门予以回收保存。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签收页就可以作为职工已经知晓规章制度的证明。
这些问题,同样不能忽视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诸如内容陈旧、过分严苛等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例如,一些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然而早在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已经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评估人员认为,类似这样的条款,应当及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进行对照、修改。
还有一些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间怀孕的,员工考核不合格。甚至还规定,如职工试用期期间想离开企业,要提前七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需要提前三天……评估人员表示,规章制度不仅要内容合法,也要符合公序良俗。结合生产、生活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对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评估,不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受到了很多企业的欢迎。据市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主动要求参加评估的企业逐渐增加。一位工作人员坦言,使劳动规章更合法,不仅职工高兴,企业也会省去很多处理劳资纠纷的时间、精力、财力。所以制定劳动规章是个共商共决的过程,法律效力评估和修订也是个双赢的过程。(记者 吴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