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上门讨债本是天经地义,但要是采用非法手段甚至犯罪手段,最后可能不但债要不回来,还会搭上自己、连累朋友。近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件,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市民程华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陆续向朋友王平安借款38万,后王平安家中急需用钱,几次打电话给程华,让程华还钱,但程华都以没钱为由拒绝,且躲着不与王平安见面。
无奈的王平安发动全家四处打听程华的行踪,2014年9月3日,王平安儿子王小安接朋友线索,称在本市数码港某宾馆见到了程华,王小安便喊上自己的朋友朱大力等人在宾馆门口守候,没过多久,程华果然从宾馆走了出来,王小安等人立即上前将程华截住,并将程华带至王平安住处的车库。
在车库中,王小安与朱大力搜走了程华的手机,收回欠款16万元,剩余款项程华答应第二天去向外地朋友借。为了防止程华逃走,王小安决定一同前往。到了晚上,王小安因程华未还清欠款,仍将其留在王平安的住处,并指示朱大力专门看守。
9月4日和5日,王小安、朱大力与程华一起,先后至泰州、扬州等地,“陪同”程华借钱,但均未借到钱,后朱大力又将程华带回王平安住处的车库,王小安再次逼迫程华还钱。
直至9月8日案发的几天时间内,王小安、朱大力一直限制程华的人身自由,就是出去洗澡也是由王小安、朱大力陪着。程华趁王小安、朱大力带他出来洗澡疏于看守,设法脱身。浴场工作人员见程华未付洗澡费用就想离开,于是报警,这才牵扯出一桩荒唐的要债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安、朱大力为索取债务,采取强制方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小安是主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朱大力是从犯,有坦白情节,故依法对王小安、朱大力都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润萱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