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出租车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保险公司以实际驾驶员服务证与车辆不符拒赔。近日,润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实际车主保险款1.3万余元。
2011年10月,我市某出租车公司与彭元签订出租汽车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书,由出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由彭元从事客运业务,彭元交纳承包金。该车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自燃损失险等各项保险。
2012年3月一天傍晚,该车行驶至中山桥豪客来附近时发生自燃,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17328.15元,残值作价252.8元。彭元实际支付修理费17500元。
车辆自燃时的驾驶员名叫杨冰,其并不持有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证,但持有其他出租车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证。2013年5月,保险公司向彭元出具拒赔通知书,以实际驾驶员服务证与车辆不符拒赔。
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仅仅规定从事客运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即驾驶员客运服务证),而并未要求客运服务证与具体车辆一一挂钩。而《镇江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规定了 “定人定车、车证相符”,但该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因此,车证不符并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规定的事项和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扣除残值后,法院支持车主应获赔车辆损失的80%,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3万余元。(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