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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为何还需“协商处理”

发布时间:2015-08-28 08:5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昨天上午8点20左右,记者经过宗泽路丰泽花园小区门口时,发现经过的车辆排起长队,移动缓慢。往前走发现,一只淡黄色的小狗一动不动地躺在马路一侧,嘴角还有血迹。小狗的身后放着两张塑料凳,保护着“事故现场”。(8月28日《京江晚报》)

    一起普通车祸发生后,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双方是否担责、承担怎样的责任都明晰可见。可是如果事故的一方是只宠物狗呢?警方的意见是,狗主人承担一切司法责任。

    可惜还有一句“双方可协商处理”,而且最后真的“协商”了。现实中,面对类似的“车祸”,车主往往屈服于狗主,在群众的围观中掏出一笔“精神损失费”。明明没有责任,甚至可能还要承担己方的车损,这样的“精神损失费”冤不冤?很多车主肯定要说“冤”,可在当时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息事宁人或者赶时间等原因,选择破财消灾。

    不要忘记,关于这类事件,我们有交警总队的司法解释、有城市的犬类管理办法,处理这样的事端本就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吗嘛。面对这样的事情,我们希望无奈的息事宁人少一些。而且,当事人需要执法者明确的态度,让协商少一些。 (巫悦萌)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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