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为营利而协助套现。近日,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2014年5月,有人在QQ上冒充老板,扬中市某厂会计王某“中招”,被骗汇款30万元至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内。随后,这30万元被转入六张银行卡内。王某发现被骗后,赶紧报案。
在这之后,在广西宾阳县一男子持含诈骗所得赃款的银行卡至徐某经营的某通讯店刷卡套现。徐某明知这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有问题,仍利用POS机帮助套现,共取出人民币近10万元,从中获利7000元。
在庭审中,徐某说,当时他就已经知道这些钱一定是诈骗所得。“一是因为他不去银行ATM取款,反而让我套现并愿意付给高额手续费;二是因为我们当地诈骗活动很多,大家心照不宣多以这种方式套现。”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辉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