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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首例严重拒执罪案件今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5-08-17 17:1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天(8月17日),今年我市首例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句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被告人刘仲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仲宇经营一家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由于一些经营上的问题,导致了与丹阳日月漆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在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中,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均败诉。按照法院判决,应当履行其相关给付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通过转移其公司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执行。期间他有两三次这样的行为:私自将退税账户进行变更、加快公司资金流转的方式等。从案件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是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这种转移财产的方式来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依据我国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被告人刘仲宇的供述中也证实:2013年8月,自己名下的苏州市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丹阳日月漆业有限公司打官司,自己败诉,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丹阳日月漆业有限公司1189435.66元,自己没有履行,后来丹阳日月漆业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其中包括出口退税账户,自己为了能拿到退税账户里面的钱,就让公司会计到国税局将退税账户变更,这样钱又到公司的账户里继续使用,这些钱都被自己用于维持公司的运转。自己当时名下有两辆车子,一辆是2007年花了20多万元买的尼桑天籁轿车,另一辆是2014年左右买的奥迪Q3轿车,当时首付十几万。当时公司外面欠钱,自己如果当时不管公司的事情,是可以把欠的钱还掉,可以履行法院的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公司肯定要破产。自己当时并没有想到不履行法院判决后果的严重性,根本没把法院判决放在心上。自己被抓后,姐姐帮自己交给法院执行余款524606元。

    句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谭江宇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是我国刑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其中,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作出了立法解释,其中就规定了包括隐藏、转移或者是故意毁坏财产等在内的五种情形。对于这样一个立法解释,我国最高院在2015年7月份,又作了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详细的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些情节的认定以及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在本案审理当中,被告人涉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主要是其在经营期间对于法院一审二审以及执行程序当中,有隐藏、转移公司财务等故意规避执行义务的行为,按照我国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被告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者。

    作为民事纠纷,被告人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的判决,来履行自己给付的义务。不能因为对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有意见,就不履行判决和裁定,这是一种藐视法纪的行为。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郝杨在谈到对于本案的启示中说,被告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先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有什么意见可以遵循相关程序来申诉。就目前来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刑事立案的,还是不多见。在今年我市还是首例。(金山网记者 王丹)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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