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套现近10万元,自己获利7000元。结果,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营一家通讯店的广西人徐某近日被扬中法院判处缓刑。
2014年5月,扬中市某厂会计王某被骗汇款30万元至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王某发现上当后报案。
此时,远在广西宾阳县的行骗男子将30万元转入六张银行卡内。同月,行骗男子持银行卡来到宾阳县徐某经营的通讯店刷卡,准备套现。双方商量好报酬,徐某利用自己店内POS机帮助套现,共取出人民币近10万元,并从中获利7000元。
记者昨天从扬中法院了解到,徐某曾交代,到他店中套现的是名小伙子,对方不去银行ATM取款,反而让他套现并愿意给付高额手续费。这笔钱的来路他已经“心知肚明”,但一时贪心没有拒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3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王辉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