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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收益率15%”这样宣传是违法的!
新《广告法》给投资类广告上“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5-08-14 02:2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年化收益率15%”“月月红12%”“百分之百收益”……相信不少市民都曾在理财公司发放的广告宣传单上看过这样的宣传用语。随着近些年来理财公司的不断涌现,投资类广告的宣传乱象也层出不穷。昨天,市工商局广告处结合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对我市的部分理财公司进行了投资类广告的行政指导培训。

在培训会上,工商人员展示了一张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介绍,其同品牌银行名称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核准通过。工商人员解释说,名称预核准通过并不代表公司即将成立,而广告宣传单在显要位置发布这样的消息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广告宣传单中间部分用表格的形式展示了公司的理财模式,表格上方标着“预期年化收益率13%以上”,“13%”用红色突出。工商人员表示,收益率如果用数字来固化,就是作出了保证性的承诺,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就是违法行为。

在宣传单的底部列举了一个投资案例,详细说明了一位投资者在购买了该公司的理财产品后,资产大幅度增值。工商人员认为这样的宣传也涉嫌违法,因为首先不能确定该案例是否真实,其次即便是真实的,也不能用以往的案例来说明现在或者未来的收益情况。

“新《广告法》对投资类广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五条。”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许后鹏说,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许后鹏解释说,因为广告内容不能含有“保证性承诺”,所以例如“年化收益率15%”“百分之百无风险”等表述在9月1日都是违法的。“像目前不少公司会采用的用以往投资者的案例做宣传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许后鹏解释说,因为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可以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

记者了解到,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理财公司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排查范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财富、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敏感词语的信用中介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施静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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