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觉得单位发放的高温费没有足额,于是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补足。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符合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今年45岁的周平(化名),2013年在镇江新区一单位从事安保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周平平时上班实行三班制,每班八小时,工作内容主要为岗亭值岗。2014年底,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周平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盖章。单位给付周平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至其离职时止。
离职后,周平与朋友聊天时发现江苏的高温费标准应是200元/月,他想到自己在2014年6至9月只拿了400元高温费,心里颇不平衡,加上没有拿到年终奖等事由,他一怒之下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诉请单位支付剩余的400元高温费以及年终奖。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江苏省人保厅、江苏省国税局等部门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明确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
周平单位在2014年6至9月,已给付周平高温费每月100元,周平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足额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因此驳回了周平的诉请。
承办法官曹涌告诉记者,本案中,邹平在有空调的岗亭工作,八小时倒班制,并非全部处于室外高温条件下,单位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履行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因此,单位根据工种性质及实际工作状况,给付了400元高温津贴,符合规定。
曹法官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若就此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至人民法院起诉。(陈颖睿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