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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交房通知引来违约金之争
法院:开发商提供错误联络方式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5-08-13 02:2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开发商写错业主电话,导致业主迟了两个月才收到交房通知,业主遂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9万多元。这起纠纷前后经过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法院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多才告终结。对业主的诉求,一审法院给予了支持。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迟到的交房通知惹来纠纷

2013年7月13日,王刚民(化名)与镇江市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开发公司购买位于我市某高档小区一楼的商品房一套,价款151万多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13年12月底前通知王刚民前来交付房屋。

合同中载明,王刚民通讯地址为本市京口区某小区2幢303室,联系电话为139开头的手机号码。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王刚民可选择向该公司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已交付房款0.3‰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3年12月23日,开发公司以顺丰速递的形式向王刚民寄发房屋交付通知书,要求其至该小区物业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开发公司提供的收件人电话与合同中载明的联系电话不符,导致通知书于2013年12月27日被作为退回件处理。

2014年2月19日,开发公司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王刚民寄发房屋交付催告函,王刚民收到。2月27日,王刚民与开发商客服人员商谈交付事宜时,客服人员表示应以合同截止日即2013年12月31日为交付时间,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于是,王刚名向市消协投诉,并于4月29日向开发商回函,要求先行交接房屋,各项费用待协调或者判决后办理。对此,开发商于5月5日回函,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和先行交付的提议。

2014年5月,消协组织调解。开发商坚决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合同附件明确载明王刚民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为交付日。开发商对未送达的交房通知不负责任。直至实际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消费者承担。对于消协提出的为避免扩大损失先行交房,物业费的具体承担待协调或者诉讼另行处理的意见不予接受。

调解结束后,消协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其中表述,开发商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函由于向快递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错误导致不能完成投递,且未按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开发商补充协议条款与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相冲突,系单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条款违反消法规定。对于消协提供的方案,开发商不予接受,造成损失扩大化。

据此,消协支持王刚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解读格式条款,判决水到渠成

王刚民向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9091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商品房达成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补充协议第九条规定了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后的法律后果,即以2013年12月31日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补充协议还对联络方式和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即联络方式以合同记载的电话和通信地址为准。该条第二款更具体规定了以特快专递通知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时间;因接收方或者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本案中,王刚民之所以未收到开发商第一次发函,是因顺丰快递根据开发商提供的错误电话号码一直未能联络到本人导致快件退回,故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原因,并非买受方或其签收人原因,而为出卖人的原因。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出卖人善意、完全履行通知交房义务的前提下,因为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收到通知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因此在开发商提供错误联络方式的情况下,导致通知未被消费者实际收取,不能以合同确定的截止日作为房屋交付日。

据此,润州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向王刚民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913元(2014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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