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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婚再办准生证”是懒政

发布时间:2015-08-11 09:3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川资中县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 月发现怀孕。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6月16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8月10日《华西都市报》)

    当地计生部门告知凌女士“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国家卫计委官网公布的准生证申办程序第一项也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其本意,在于屏蔽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非婚生育现象。

    《婚姻法》第34条也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障妇女权益。但随之又有但书条款:“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情非得已,实在要离,还是准离;毕竟,婚姻自由是公民法定权利。那么,离婚之前,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受孕,显然应属于婚生子女。“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一刀切规定的出炉,正是忽略了上述特殊情形的存在,与《婚姻法》衔接不畅,严重限制公民合法生育权利,这分明是种制度疏漏。

    其实,类似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另一位苏女士也是因和丈夫协议离婚后无法给孩子办准生证,当地计生部门的回复是:如果可以的话,建议男女两方复婚后再办理准生证。同样的,律师给凌女士的建议也是:与丈夫复婚,在孩子生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婚姻问题。可是,毛先生之意,即把孩子引产,要他配合复婚生子,谈何容易?结婚、离婚、复婚,不是小孩过家家。

    要而言之,涉事计生部门理应认识到,“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的一刀切规定,严重限制了公民合法生育权利。本来,政策规定滞后于现实,也并不奇怪,政策也是随现实情况的变化发展而加以不断调整完善的;关键是,一旦出了疏漏,发现问题,就应积极将情况上报,推动尽快及时对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完善,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才能更好地服务民众。若一味机械的死守制度疏漏,把麻烦推给民众,这就不能不说是懒政了。(于立生)

来源: 作者:于立生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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