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民生

发生事故没报警 伤情加重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5-08-07 03:2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简单的电动车与电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伤者以为休息几天就无大碍,不料伤情不见好转反而扩大,受害者的损失如何赔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裁定,肇事者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赔偿26000余元。

王某与李某原均就职于句容某电子公司。2014年2月的一天早上,王某晚班下班后便骑上电动车准备回家,当行至公司门口时,与对面交会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李某家人便将王某送往医院。

几天后,王某回公司上班,但一天后,其腿部又出现红肿不适,王某便又在家休息,其间,李某母亲用艾草熏蒸的方法帮助王某恢复伤情。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又到公司上班一天。因伤情不见好转,王某随后前往医院,并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下段、胫骨上段、腓骨上段骨挫伤;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及软组织水肿。后经鉴定,王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在索赔未果后,王某将肇事者李某告上了法庭。

然而,就是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却让承办法官犯了难。因当时未通过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事故现场无法还原,致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于是,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由王某和李某各负同等责任。

法官认为,该案中,事故发生后,王某明知伤情未痊愈,仍两次前往公司工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失,故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李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刘光亮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