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草案)》还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谢君泽表示,如果可能,可以适当调整《网络安全法》的立法体例,将本法定性为网络领域的“基本法”。
沈逸认为《草案》作为中国国家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可以从如下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首先,强化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宏观目标和利益诉求,以及应对重大威胁的论述。比如,在其中增加能够妥善应对美国对华网络安全“威慑”的内容,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够有据可依;其次,明确界定国家、公司、组织以及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在发生冲突时进行利益调整的边界和依据;第三,在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方面,做出更加符合现实需求和特点的安排。
由于我国可能会面临有组织的网络侵犯行为,李欲晓建议《草案》中要明确国家有责任有权力建立保卫网络空间安全和保护中国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力量,以保护中国的网络主权。
万涛表示,社会各界对网络安全法草案存在的争议和修订意见很多,建议把有关修订建议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更广泛、公开和深入的讨论,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对现有网络或计算机安全相关法律等予以梳理,明确网络安全法的法律关系;
第二,增加公民网络权益方面的章节,以体现网络安全层面上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统一;
第三,进一步在国家治理结构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在技术、管理、行业发展可行性、前瞻性与执法成本上予以更多交流;
第五,面对复杂的网络安全现状、国际环境与信息交流的需求与矛盾,在网络攻防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行业发展保护上予以体现。
第六,应考虑复杂国情下特定人群的安全权益,特别是在公民信息权益、妇女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环境等领域予以更清晰的表述和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