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昨天下午,镇江中院对句容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善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2004年12月起,陈善乐担任句容市宝华镇镇长。2005年任宝华镇党委书记、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2011年6月任句容市副市长。检察机关指控,陈善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企业经营等事项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88.3万元、购物卡215.5万元,以及外币、手表、钻石、金条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3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9月,陈善乐因经济问题被举报受到查处,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善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陈善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善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邢迩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