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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见成效
上浮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120%,下浮不低于80%

发布时间:2015-08-04 00:3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对事故多发单位提高费率,而对安全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降低费率,以此激励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记者昨日了解到,两年前扬中市率先在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目前已成效初显。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过去由于一直实行单一费率,未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相挂钩,部分企业产生依赖思想,造成一些企业接连发生工伤事故。为此,扬中市人社局改革工伤保险费率机制,2013年7月1日起,浮动费率制度在扬中正式施行。

浮动费率制就是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结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比实行费率的浮动。也就是说,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工作较差的单位,提高其缴费率,增加其安全生产责任。而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优秀的企业,降低其缴费率。

据了解,浮动费率本年度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属于二类工伤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1.6%)或三类工伤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4%)行业基准费率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每年浮动一次。

浮动费率实现了多方共赢,制度调整的效果初显。扬中市现已进行两轮费率浮动,实行浮动的企业达120多家。扬中市人社部门表示,经过两年的运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不少企业认识到与其出了事故提高保险费率,增加缴费支出,不如把这部分资金用于安全投入、人员培训、改进设备等,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而将费率与企业安全诚信等级挂钩,也进一步明确了事故预防、职业康复及工伤补偿的关系,促进多部门合力推进安全生产。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也更加平稳。(杨仁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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