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什么时候可以伸出援手?
“如果伤者躺在地上,没有意识,万一他是颈椎受伤,贸然搬动就会导致高位截瘫,必须等专业医护人员前来。”对于志愿者什么时候可以施救,周黎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因为在现场急救过程中,若急救员缺乏必要的知识,应急处置不当,很可能对伤员造成更大的伤害,有可能落成终身伤残甚至威胁生命。”
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程度是城市文明标志之一。
《草案》指出,专业急救力量介入前,社会急救和公众自救、互救十分重要。因此,鼓励居民学习急救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有责任宣传普及居民自救和家庭互救知识。学校应当将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针对性培训,以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在周黎看来,参与救援的公民必须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和伤病处理能力,单靠热情的救援是对伤病员的不负责任。
但是有的救援是必须伤害到个体的。他说,不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志愿者,都无法保证一点伤害都没有。比如,若现场马上要爆炸,伤员还被重物压着不能动弹,此时应该紧急截肢,用伤害换取生命。如果现场良好,医生马上赶到,施救者却急于给人家截肢,这就是不当处置,应该追究他的动机。
施救者“好心办了坏事”怎么办?
既然有的急救无法保证万无一失,万一出现对被救者的伤害,如何不偏不倚,保护双方的利益,周黎建议参考《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
在谈到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时,解志勇表示,“多数情况下,救人者都是出于好心,除非有极少数的恶意行为,对于参与救助的人应该免除责任。”
2006年南京“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从此人人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老人倒地不敢再扶。
解志勇认为“彭宇案”的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好心施救方的利益。如果这个案子的不良影响不能解决,它对于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优良道德的冲击很难结束。
解志勇建议法律不要回避争议与责任,要鼓励社会优良道德的弘扬,鼓励大家对需要救助的人施以援手,对于施救者采取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办法。当救人者付出的成本不足以弥补过错应负的责任时,余下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因为,弘扬优良道德所收获的社会利益远远大于损失,这也是社会发展中政府应该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