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
2014年1月,王某在句容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8万元。险种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订立后,王某按约支付保费120元。
2014年5月,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意外死亡,后王某妻子与女儿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属于免责范围,自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未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句容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王某身故保险金8万元。(王坤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