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7月15日、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两次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路某某等4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路某某的案情最为典型,也最具有教育意义。据民警介绍,2015年2月25日晚,安徽籍的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区109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儒里大酒店附近时,因酒后失控与刘某停于路边的一辆变型拖拉机发生相撞,导致车辆受损,路某某自己受伤。
经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镇江新区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发现路某某不仅无机动车驾驶证,而且他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以前我一直以为开汽车不能喝酒,而我骑的是摩托车。所以事故发生后,我认为自己是受害者,通过这次庭审,我才知道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而且,自己无证和醉酒驾驶,不管哪一条都触犯了国家法律。”路某某说,这次教训很深刻,以后一定要提醒身边的亲戚朋友,骑摩托车不能喝酒。
据了解,其他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路某相似,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事故。(赵竹生 许宏林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