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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名洲业委会状告四牌楼街道
新一届业委会备案遭拒,此类诉讼市区范围内尚属首次

发布时间:2015-07-25 02:1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去年9月30日,江山名洲业主委员会通过换届选举产生后,根据规定应向街道申请备案,然而四牌楼街道却不予备案,业主委员会无法开展工作。为此,江山名洲业主委员会将四牌楼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昨天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据悉,业主委员会状告所属街道办事处,在市区范围内尚属首次。

在法庭上,原告江山名洲业主委员会代表莫继强表示,江山名洲业主委员会2011年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2014年8月31日任期届满。为保证业委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江山名洲住宅小区成立了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包括小区一、二、三期成员6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1人,江山名洲社区居委会2人。筹备组分别召开了3次会议讨论安排实施选举的事宜,采用上门投票的方式,于9月30日民主选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2014年11月24日,被告四牌楼街道办事处以江山名洲住宅小区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向原告发出了不予备案的通知。

原告莫继强认为,江山名洲业主委员会是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选举产生的,而且不是首次选举,是换届选举,要求街道撤销不予备案的通知,并履行备案。

被告四牌楼街道办事处表示,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另外经调查了解,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是江山名洲业主。原告并没有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申请备案的材料,所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在法庭举证环节,原告表示被告提出的部分委员不是业主是狭隘的概念,且这位委员原本就是上届业委会成员,并提交了这位委员儿子提供的产权证明。

在庭辩过程中,原告表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物业管理条例》中“备案”的解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团体的组织机构,是基于业主团体的意思自行设立的,则登记不应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要件,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的需要所履行的备案手续,应当与企业法人等一般民事主体的设立登记区别开来。”

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冷国方)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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