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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要“全覆盖”也要“提质量”

发布时间:2015-07-24 09:0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7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

    自2012年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启动大病医保制度开始,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就在各地持续推进。这次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彰显国家推进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心和愿望。从会议要求、给出的具体实施措施看,都是可行的,值得期许的。

    需要指出的是,大病保险不仅要覆盖全国城乡,更要提高相应的保障质量。要知道,全覆盖只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改革保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以及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意外”等多个方面。只有不断提高保障质量,大病保险才能不负众望。

    首先,在覆盖方面要不断查遗补漏。大病是个体无法承受之重,不能把一个人遗漏在大病保险之外,尤其不能把贫困人口遗漏,要做到“一个都不少”。

    其次,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待提高,不应满足于“50%以上”。从现实看,有的地方已经提高到80%甚至90%,大大缓解了患者的负担。

    再次,我国各地统筹医保资金的能力差异很大,各省市的筹措方式也不一样。每个地区经济条件不同、人口结构不一样,这导致有的地方资金相对充足,有的则很紧张,难度差异性非常大。这需要国家财政相应倾斜。

    第四,在推进大病保险这项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改革的力度,同时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用药行为进行规范,使一些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受到严格控制。

    最后,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参与到大病保险中来,这对于控制费用的额度、引导医疗消费、提高工作效率、打通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之间的经办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也要防止一些保险机构见利忘义,钻医保的空子,甚至伙同患者、医院不择手段套取医保基金。

    当然,提质量环节远不止这些,比如保障范围也待扩大,应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共同发力化解大病风险等等。但必须明确的是,全覆盖不等于全满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或短板,与公众期待尚有距离。这需要有关部门、机构在正视的同时,尽力去化解、去完善。国务院已经提出,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什么叫“比较完善”?扩大覆盖方面问题不大,关键在于提高保障质量。 (张国栋)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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