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出租车被撞,维修了11天,保险公司在赔付了司机误工损失后,司机起诉索赔期间的停运损失。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00余元。
2014年10月17日上午7时许,镇江的姐严某驾车沿新区通港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英皇大酒店附近,被一辆私家车追尾,致使两车受损,严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出租车即被送往维修厂进行修理,作为该车的“二驾”,严某因此共停运了11天。
肇事私家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相应商业险,保险公司遂与严某签订了赔付协议,赔付严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双方对营运损失问题争议较大,严某就此争议诉至开发区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赔偿项目中并没有营运赔偿的根据,而商业三责险的条款也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运,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各项间接损失,仲裁和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严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约定是误工损失,与停运损失不属于同一赔偿项目,案涉出租车属经营性车辆,该车在事故中受损,在维修期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营运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替代赔偿。
法院利用车载GPS导出了相关营运数据,并经市客运管理处调查了解情况后,综合计算该车事故发生前的日运营收入、日行驶气费等营运成本,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严某停运损失主张5000余元。(陈颖睿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