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谈恋爱中出具借条,后双方分手,一方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那么,借条是否应认定为有效?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3月,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不久,刘刚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借钱,在任丽的要求下,刘刚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后拿到了钱。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2014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3万元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刘刚否认向任丽借款,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因此刘刚向任丽借款3万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3万元。(朱文茜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