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未经“SIEMENS”(西门子)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西门子”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0多万元。近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男子茅某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12年6月,茅某以某设备公司名义,与湖北一家建工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建工公司提供规格型号为“西门子XL-11”密集型母线槽11条共计506米,价值20余万元。合同上约定,交货时需提供“西门子XL-11”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企业资质证书。
茅某并没有得到授权可以生产“西门子”产品,于是合同订立后,茅某私下联系镇江某建材公司生产加工母线,拿到货后,茅某又在未经“西门子”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印制“西门子”商标和商标使用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母线槽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材料,将印制的“西门子”商标的合格证粘贴在已安装完毕的11条母线槽上。
这一切全部完成后,茅某向建工公司交货履行了合同,随后建工公司也支付了货款。
2013年9月,建工公司因为母线技术方面的原因联系了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实地查验时,发现公司并没有这笔买卖,这些母线槽为假冒产品,工作人员随即向技术监督部门稽查队报案,由此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茅某未经“SIEMEN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情节严重。法庭综合考量茅某犯罪事实、情节和落实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最终作出上述判决。(陈颖睿 陈路)